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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220
令函日期: | 110-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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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1220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是否構成侵權,涉及私契約之認定,建議您先與買家釐清該圖案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出資之目的範圍等情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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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0-1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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