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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127

令函日期: 111-01-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127
令函要旨:

依集管條例規定,經本條例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即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第10條反面解釋),貴電台於TMCA法人登記至費率實施前之期間內,如有利用該會管理之著作供民眾收聽或於網路收聽,係涉及公開播送與網路同步播送之行為,仍應取得授權。另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就該段期間之使用報酬,雙方可依個案實際利用情形予以協商。

  • 發布日期 : 111-0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2-09
  • 瀏覽人次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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