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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21
令函日期: | 111-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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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221 |
令函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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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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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1-0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