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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22
令函日期: | 11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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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222 |
令函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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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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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600 | 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 發布日期 : 111-0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