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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22b
令函日期: | 11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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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222b |
令函要旨: | 繪本之封面或大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因拍攝幼兒繪本之封面或大綱,上傳至非營利組織之粉絲專頁作介紹推廣用途,將涉及前揭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縱使利用行為係為非營利目的或有註明出版訊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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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0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