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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15
令函日期: | 11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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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315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詢欲於日文文法教學書中利用小說名稱及動畫台詞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由於書名或短句通常因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單純之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您於教學書利用書名或動畫台詞短句,如屬前述情形,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
(二)如所利用小說及動畫台詞等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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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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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11-03-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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