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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07
令函日期: | 11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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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407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能否註冊著作權,因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由您所創作的插畫與line貼圖,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二、有關應如何保障自身著作權,因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為了保護您的著作權,建議可於著作上標示著作人姓名(或筆名),並保留與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相關說明)。
三、承上,您本於著作財產人之地位,自可授權委由他方製作或銷售您所創作之插畫與貼圖,惟授權的條件及範圍由雙方達成共識即可(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111-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