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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15
令函日期: | 11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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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415 |
令函要旨: |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於有關兩著作間是否構成抄襲而侵害著作權,我國法院實務上會以被告是否曾「接觸」過原告的著作,以及原被告兩著作間是否有「實質近似」進行判斷。 二、所詢蛋糕上常見幾何圖形排列之裝飾如僅是簡單的排列,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及蛋糕同樣採用如圖片2之愛心型巧克力飾片裝飾於蛋糕糕體表層,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節,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歉難答復。 |
- 發布日期 : 111-04-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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