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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429c
令函日期: | 11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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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429c |
令函要旨: | 一、 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有關您所詢如何申請已故音樂家史擷詠創作之音樂授權一事,建議您可直接洽詢各家集管團體(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或是音樂家生前合作之唱片公司等管道,以協助您取得該樂曲之相關授權資訊。 |
- 發布日期 : 111-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06
- 瀏覽人次 : 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