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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07

令函日期: 111-06-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07
令函要旨:

有關電影之人物(角色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即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815、電子郵件1030829及電子郵件1070110之說明),他人如欲利用該人物造型,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為了製作線上課程對外銷售教材,於自己設計的3D電腦模型中加入個別電影元素是否侵權一事,經檢視來信圖片,係將鋼鐵人、蜘蛛人等著名電影角色重現於您創作的3D作品中,已涉及重製(如另外投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涉及改作)他人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後續上傳網路另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由於您的利用態樣涉及營利行為,主張合理使用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 發布日期 : 111-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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