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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07
令函日期: | 11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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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607 |
令函要旨: | 有關電影之人物(角色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即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815、電子郵件1030829及電子郵件1070110之說明),他人如欲利用該人物造型,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權,先予說明。 |
- 發布日期 : 111-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