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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10
令函日期: | 11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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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610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電腦伴唱機可能涉及「視聽著作」(MV畫面)、「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以及「雲端伴唱機涉及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先予敘明。 二、 所詢在中國大陸已取得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授權並支付相關費用,是否無需再支付我國集管團體相關費用一事,應先釐清音集協之授權範圍是否包含我國,如授權範圍不及於我國,就前述電腦伴唱機之利用行為在我國境內自應向我國集管團體取得相關授權;另縱境外集管授權範圍亦及於我國,由於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境外集管團體如欲在我國境內執行集管業務,須經本局核准設立許可,方得為之,否則該境外集管團體在我國境內之授權契約為無效(請參考本局110年4月20日「智著字第11016004561號」函之說明)。又電腦伴唱機內如有利用到中國大陸之著作,由於我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得代管中國大陸相關集管團體之音樂著作,故得逕洽MUST取得授權。 |
- 發布日期 : 111-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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