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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28
令函日期: | 11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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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0628 |
令函要旨: |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1-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