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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09b

令函日期: 111-11-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09b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規定,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所詢電影片段幻燈片膠卷,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將該電影片段幻燈片膠卷沖洗成照片,如僅作為自己收藏用之重製行為,似得主張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亦即在合理範圍內(參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該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  但如您沖洗照片是為了與同好交換,恐非為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除有重製外並涉及散布之行為,兩者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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