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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08b
令函日期: | 111-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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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1208b |
令函要旨: | 一、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著作權人於符合該條文規定時,可檢具與銀行簽訂之質權設定契約向本局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以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又每件申請案均須繳納登記規費(質權設定為每件新臺幣3,000元,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為每件新臺幣2,000元),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來信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一事,由於您僅提供4張照片,並未檢附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本局歉難據以辦理登記作業。建議您可參考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專區」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內有詳細的申請辦法及說明,提供申請人利用。 |
- 發布日期 : 111-1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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