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11221b
令函日期: | 11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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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11221b |
令函要旨: | 一、 所詢公車司機在車上播放電台音樂,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一事,說明如下: 1. 客運業者於公車內如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內容後予以播放,未再另外以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之效果者,係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惟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著作之利用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方得合法利用。 2. 由於公車司機於車內播放電台音樂究屬前述單純開機之行為,抑或是屬於公車內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廣播電台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予公眾收聽之「公開演出」著作之利用行為,涉及事實之認定問題,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3.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遊覽車上收聽廣播、音樂、播放電視、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 二、 所詢民眾購買非正版衣服穿著,是否有違反商標法一事,說明如下: 1. 商標法所規範的侵權責任規定,是指他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有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行為人即可能面臨的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規定參照)。但所稱「商標之使用」是指「為行銷目的」使用商標等行為(商標法第6條規定參照),如本件民眾所詢購買非正版衣服穿著,並不是以行銷該商品為目的,原則上非為商標法上所規範的商標侵權行為,合先說明。 2. 特別要提醒的是,現今商業交易模式多元,如果在商業交易過程中,有為行銷商品之目的穿著仿冒品,以個人網頁或部落格等媒體促銷該等非正版的衣服時,是否該當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等情事,涉及具體個案實際使用情形,仍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非本局職權範圍所能論斷。 |
- 發布日期 : 111-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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