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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23

令函日期: 111-12-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23
令函要旨:

一、   習題解答無論是否額外販售,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等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如欲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  依著作權法第46條及第63條第3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授課的老師,為了授課需要,得在合理範圍(同法第65條參照)內「重製」及「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無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不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教授將他人出版之習題解答製成投影片並提供給學生,在習題解答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情形,可能涉及重製、散布(例如以紙本發送)或公開傳輸(例如提供學生下載電子檔案)他人著作之行為,如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46條及第63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則教授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索取該習題解答的學生,則可能涉及「重製」行為(例如拍照、下載電子檔、抄寫等) ,依前述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若學生係在「合理範圍」內,且係基於供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則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 發布日期 : 111-1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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