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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105

令函日期: 112-01-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105
令函要旨:

一、    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又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之存續期間屆滿將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0條規定)。

二、    所詢「於短片中清唱幾段夜襲歌詞」一節,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若「於短片中利用原聲帶音樂」,將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版本等)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 有關歌曲的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就「音樂著作」的重製授權,可逕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或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 ,亦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 2511-0869)詢問相關授權資訊。

(二)就「錄音著作」的重製授權,須逕洽所詢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管道

四、    至於如欲將所製作之短片參加國際影展,於國外上映、播放一節,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應依該影展舉辦國家的著作權法於當地取得相應之授權,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2-0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2-03
  • 瀏覽人次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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