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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201

令函日期: 112-0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201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受公部門補助案件的成果資料改寫為論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受公部門補助案件所完成之調查報告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係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除依本法第11條雇傭關係、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之規定外,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者享有(本法第10條)。

二、  因此,依來函所述,貴局並未與受補助者簽訂著作權約定契約,且依來函所稱之文史工作補助作業要點亦規定成果資料之著作權歸屬於受補助者(即實際創作人),則受補助者(實際創作人)為該受補助案件成果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人,故該受補助者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將該成果資料改寫(改作)為論文並向其他單位投稿,並無問題。

三、  另,貴局之文史工作補助作業要點雖規定貴局對於成果資料得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之權利,惟該補助作業要點能否當然作為貴局與受補助者間有著作權授權之約定,恐生疑義,建議貴局與受補助者宜個案另行簽訂授權契約,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爭議,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2-0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03
  • 瀏覽人次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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