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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31
令函日期: | 11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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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0331 |
令函要旨: |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無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機關)享有。又所稱「受雇人」係包括公務員(請參考本法同條第3項),復依同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如依第11條受雇於法人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則該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且雇用人(機關)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因此,所詢問題一,「該等文章、報告」如屬於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對著作權之歸屬無特別約定,則以完成著作之同仁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機關享有,此時機關自得公開發表該著作,並得以著作財產權人身分利用該等著作,應無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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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500 | 著作權法第15條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12-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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