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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07

令函日期: 112-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07
令函要旨:

一、        「Blurs Good Brush Photoshop筆刷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應屬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        所詢該筆刷庫於「筆刷常見使用問題」說明:「筆刷庫一直屬於免費的開放資源,每一版都是免費發布的,大家可以在我的博客和各大資源網站上下載,可以用於任何商業創作目的,但是請不要將其用於商業銷售行為,尤其是網路銷售平台,筆者從未在任何網站以任何形式出售此套筆刷庫」,依上述文義理解,似允許利用筆刷庫「繪製創作圖畫參加比賽,獲得獎金,並出版書籍銷售」之商業創作行為。至於所稱「商業銷售行為」所指為何?是否係指禁止將該筆刷庫工具本身另為販售?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該說明內容之真意為何,如有爭議,建議您仍逕洽筆刷庫之著作財產權人釐清,以避免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2-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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