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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25
令函日期: | 112-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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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0525 |
令函要旨: |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2-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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