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20629
令函日期: | 112-06-29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0629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所詢著作權法疑義,說明如下: 一、醫事相關解說圖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將他人著作置於公開網站並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醫事相關解說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合先說明。 二、所詢您受客戶委託繪製醫事相關解說圖(下稱系爭解說圖),應屬於本法第12條規定之「出資聘用」關係,有關系爭解說圖之著作權歸屬,須視雙方契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即您本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客戶)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至於是否屬「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亦須依其契約締結之目的範圍,視實際個案約定情形而定。 三、所詢您向客戶另報價告知系爭解說圖片買斷費用,但客戶未簽回該報價單,似未完成著作權歸屬之約定而為未約定之情形,則客戶後續將該未買斷之系爭解說圖照片上網公告供下載之行為是否侵權,須視該等行為是否可認為屬「出資目的範圍內之利用」而定,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予以認定,建議可洽法律專業人士尋求適當之法律途徑。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2-06-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瀏覽人次 :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