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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714
令函日期: | 112-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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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0714 |
令函要旨: |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自行設計及生產之客製化機車零件,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與著作權法無涉 |
- 發布日期 : 112-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8-08
- 瀏覽人次 :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