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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911
令函日期: | 112-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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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0911 |
令函要旨: | 一、 繪本中之圖畫及文字,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若在病房交誼廳等公開場合帶領孩子讀繪本故事時,會涉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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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2-09-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