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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
令函日期: | 112-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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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21001665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網路社群販售個人書籍及講義一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書籍或講義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 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 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 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 網路社群或實體通路販售其著作,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正當權 利之行使,合先敘明。 二、另所詢社群創始人禁止社員販售個人講義一事,係屬社群管 理之規範,核與著作權法無涉,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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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12-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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