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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122
令函日期: | 11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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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1122 |
令函要旨: | 一、 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故您將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1. 如該劃記僅係單純於書中文字畫線並標註重點,或該劃記為老師於黑板所寫或口述的筆記,經筆記者自行理解後,再另以文字表達,因均無涉著作利用,故無侵害著作權問題。 2. 如筆記者係單純抄寫老師授課內容,該等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將載有該等內容之二手書予以販售,會涉及侵害老師語文著作的「重製權」及「散布權」。 |
- 發布日期 : 112-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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