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400009720號

令函日期: 104-03-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097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業務委外」及「代收代付」等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4年2月5日○○字第○○○○號函。
二、按本局前已敘明「集管團體應自行執行集管業務,不得委由他人執行」、「未經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之第三人,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等節,請參考本局103年5月29日智著字第10316003190號、104年01月28日智著字第10400002530號及104年2月13日智著字第10400009400號等函文(諒悉)。
三、本局再次重申,集管團體本應執行集管業務,其得委託第三人代辦之事項,應僅限於不涉及集管業務之手足延伸性質之行為,及其他基於管理及營運需要之行政事務行為,例如:辦公室的租用、資訊系統之開發、維護、資料登打、文宣資料之製發、教育宣導等情形,始得為之。基此,為避免違反法律規定並維護會員權益,建議仍應依法自行推廣及執行集管業務。又本局前已多次函令 貴會不得將集管業務委外處理,是如再發生類似情事,將依法進行裁處,特請注意。
四、另本局業指定MUST為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之「單一窗口」並已於104年1月1日施行,本項制度之實施不但可節省 貴會之營運成本,有助於各集管團體增加營收;利用人亦可達到簡化授權之目的,提高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之意願,雙方均可避免不必要之法律困擾,請積極配合辦理,以共同建立合法之授權市場。

  • 發布日期 : 104-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2-29
  • 瀏覽人次 : 11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