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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219b
令函日期: | 113-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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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219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將圖檔重製作品於飯店大廳空間做環境裝飾使用,涉及「重製」之他人著作(美術、攝影等)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飯店為美化環境增加客源,重製圖檔於大廳空間做環境裝飾使用,依一般社會通念,有促進該飯店經濟上利益之實現,似屬具間接營利目的之行為,恐無法主張本條合理使用。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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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13-0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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