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30308
令函日期: | 113-03-08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308 |
令函要旨: | 一、 來信所述之公車廣告貼紙,如其內容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美術、攝影或語文等)。而拍攝他人著作並將其放置社群網站上,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社群網站上得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廣告貼紙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以認之。 |
- 發布日期 : 113-03-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 瀏覽人次 :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