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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10c
令函日期: | 113-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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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410c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34條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唱片、音檔等)則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欲利用之歌曲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利用時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屬合法,先予說明。 二、所詢欲使用「蘭花草」之歌「曲」如依前述規定仍處於本法規定之保護期間內,則來信所述「當作教授日文的背景歌」,如指於課堂上播放歌曲,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如無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屬合法;經查「蘭花草」音樂及錄音有多種版本,建議您可利用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與「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查詢欲利用版本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集管團體之資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歌曲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以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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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13-04-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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