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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16b

令函日期: 113-04-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16b
令函要旨:

一、詩的創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先予說明。

二、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之「引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辨,同時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且係於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並須依本法第64條明示出處;惟依來信所述貴處於專書內頁引用詩人余光中之全篇詩作,由於引用之部分似與上述合理「引用」之規定有別,恐不符合本條之合理使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建議貴單位可向出版其作品之出版社或其他管道洽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之同意或授權。 (本局113年3月5日電子郵件1130305參照)。

三、又註明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本法第64條參照),故如利用行為不符合理使用規定,縱註明出處,亦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補充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13-04-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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