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30422
令函日期: | 113-04-2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422 |
令函要旨: | 經電洽貴館瞭解,所詢貴館於110年度授權圖檔予乙方機關單次使用製作多媒體影片及公開上映,現乙方機關於113年度欲於其他非營利活動中再次播放該影片(未涉及重製),是否仍須再次取得貴館同意一事,說明如下: 一、乙方機關於110年度使用貴館圖檔(美術著作)製作多媒體影片,該行為涉及「重製」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已取得貴館之授權或同意,屬合法利用,而所製作完成之影片,如係由乙方機關取得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則依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乙方機關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於後續活動中(包括110年及本次詢問之113年利用行為)播放(公開上映)該影片。 二、至於該影片中所含之貴館授權之圖檔屬美術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故乙方機關之視聽著作於公開上映時,即無須再徵得貴館(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2500 | 著作權法第25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
- 發布日期 : 113-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