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30422b
令函日期: | 113-04-2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422b |
令函要旨: | 一、問題1、3: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1條所得轉載、翻譯者,限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文章),但「圖片、照片」不得轉載,亦不得將該等論述改作為影片或短影音,且前述「文章」如有註明不得轉載,即不得轉載。 二、問題2:本法第52條、第61條係各自獨立之合理使用規定,利用行為只要符合第61條條文所訂之個別要件,即得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而無須再探究第52條之規定。 三、問題4: 所詢文章歸納出的結論或觀點等簡短文句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尚須視其是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以及是否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之標的等情形判斷之,無法一概而論。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特定文句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個案是否符合上開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6100 | 著作權法第61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13-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