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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423

令函日期: 113-04-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423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來信所附產品圖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第10條規定參照),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故所詢圖片本局並無相關登記資料可供查詢,歉難辦理。

二、另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日本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各自民眾的著作均受當地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因著作權保護採取「屬地主義」,如上述圖片遭受侵權,且侵權事實在我國時,您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而如侵權事實在中國大陸或日本時,權利人則須依當地法律主張權利。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3-04-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5-08
  • 瀏覽人次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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