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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502

令函日期: 113-05-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502
令函要旨:

一、線上課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著作,下載線上課程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所詢下載線上課程,縱僅供個人複習使用,如涉及大量下載線上課程,對相關著作之市場銷售將有不良的影響,恐將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另除是否違反著作權之問題外,亦應注意有無違反與販售該課程者之民事契約問題,併予提醒。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下載「線上課程」是否有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13-05-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6-06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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