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30502b
令函日期: | 113-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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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502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部分: (一)來信所述之商品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上傳網路,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另依本法第4條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採屬地主義,利用外國人的著作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係依我國著作權法認定之,合先說明。 (二)來信所述海外客戶拍攝照片在我國網站遭人盜用一事,您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商品照片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商標法部分: 由於您來信所指情形,是否確實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民刑事責任認定,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疇,不是本局職權範圍可以認定。如果確實未經商標權人同意,逕予仿冒標示,的確會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但因為不是本局職權範圍,您可以蒐集疑似侵權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實際標示情形、時間、販售場所等具體明確事證,一併檢附向各地方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發,以啟動刑事偵查程序(目前專責偵辦智慧財產案件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透過司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並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權利人的主張、使用人的主觀意思及消費者的客觀認知等事證加以判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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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113-05-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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