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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603
令函日期: | 113-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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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603 |
令函要旨: | 一、書籍之內文文字、圖片及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詢在蝦皮販售「常用中藥總整理」予不特定人,該書籍內容若係取自其他出版社出版之國考參考書,而有複製該參考書之內容或重新編製、修改,會涉及「重製」、「改作」及「散布」他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行為,如有將該等內容上傳蝦皮賣場供他人瀏覽,則會再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上述行為建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宜,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至所詢上述行為是否會侵害出版社之權利,須視出版社是否有取得該參考書內容之著作財產權而定。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書籍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3-06-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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