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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604
令函日期: | 113-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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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604 |
令函要旨: | 一、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檢舉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涉及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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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000 | 著作權法第100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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