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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604

令函日期: 113-06-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604
令函要旨:

一、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檢舉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涉及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03
  • 瀏覽人次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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