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30627b
令函日期: | 113-06-27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627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受保護之標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由於「書名」通常因文句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單純之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本局電子郵件1100705參照),故依您來信所述若利用書名作為Podcast題目,依上述說明,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 二、所詢問題1,書籍的「摘要」及「大綱」如符合上述著作成立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在錄製podcast節目時朗讀內容並上傳網路,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如Podcast口述內容)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行為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自己之著作與被引用之著作應有合理之「關聯性」,並與自己的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於合理範圍內利用,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至於本法第52條所謂「合理範圍」,亦須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反之,若Podcast節目中僅朗讀各類書籍之摘要或大綱,而無自己的看法或見解,則恐無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所詢問題2,可否就該書籍另行寫稿(摘要或大綱)再於Podcast節目說明一節,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如書本文字),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等,因此若您是參考、吸收書籍內容後,再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另以文字重新表達,而非直接重製他人之著作內容,則僅為傳達相同之「觀念」,尚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他人所撰寫的書籍「摘要」及「大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係個案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113-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03
- 瀏覽人次 :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