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11310005180號
令函日期: | 113-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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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3100051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函詢裝設伴唱機專用之Wi-Fi及網路分享器是否侵害著作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所詢貴社區於公設之卡拉OK室「裝設Wi-Fi及網路分享器」之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而不會侵害著作權;惟住戶使用伴唱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YouTube線上影音點播演唱,其可能涉及之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一)透過伴唱設備或app連結至YouTube,如技術上屬超連結,尚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如利用人明知該連結之影音網站(雲端歌曲庫)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參照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或構成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因此,貴社區在購買或租賃市場上雲端伴唱機時,應注意選擇已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授權「重製」(上載至網路伺服器)及「公開傳輸」之廠牌;另住戶播放YouTube影音時,若伴唱設備附有將影音內容「下載」至伴唱機並公開播放該等視聽著作等功能,亦另涉及「重製」(下載至伴唱機)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利用人亦應另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建議貴社區可先向伴唱機經銷商一併釐清該雲端伴唱機中所連結之歌曲資料庫有無合法來源,及上述消費端所涉及之重製、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是否須自行取得授權或廠商已取得相關授權,並可請廠商提供保證書或免責聲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又貴社區於卡拉OK室設置伴唱機供住戶演唱,另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依來函所述,貴社區如已取得集管團體三合一(即伴唱機共同費率)之授權,即無侵權疑慮。 |
- 發布日期 : 113-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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