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30703
令函日期: | 113-07-03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703 |
令函要旨: |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如有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之情形,始可約定以非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有關貴工作室委託他人(出資聘人)完成之創作,得否依本法第12條規定約定由貴工作室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需視貴工作室之受聘人,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 (一) 如他方(即受聘人)為自然人,依本法第12條規定,貴工作室得與他方約定,他方履約完成之著作,以貴工作室為著作人並約定貴工作室享有著作財產權,如均未約定,則由他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貴工作室仍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請參考本法第12條第3項) (二) 如他方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他方之受雇人或受聘人,他方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須先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由他方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他方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貴工作室,貴工作室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合法利用該著作。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依本法第21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惟得與著作人約定行使之方式(例如:同意省略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請參考本局113年3月29日電子郵件1130329C)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2100 | 著作權法第21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 發布日期 : 113-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 瀏覽人次 :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