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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704

令函日期: 113-07-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704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部分: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來信所詢之個人設計製作之互動式教學程式,只要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如將其進行營利、販售,屬著作財產權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先予敘明。

(二) 又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 專利權部分:

(一) 發明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因此電腦程式如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者,則可申請發明專利;但如非利用自然法則,僅為單純之數學方法或是借助推理力、記憶力執行之方法,例如不同學科之教學方法、漢字檢索方法等利用人類之推理力及記憶力等的精神活動,或取決於人類的主觀意念或者人為規定的資訊揭示方法,則無法申請專利。如果技術重點在程式執行流程或演算法,則可申請發明專利。

(二)  至於您所詢問互動式的教學程式是否屬於可申請發明專利項目,請參考本局認識專利與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網頁版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二章「何謂發明」中的相關說明及例示。此外,並非一定要申請專利方可實施,智慧財產權係用於保障心血結晶不受抄襲,即使未取得專利也仍可販售營利,惟需注意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虞,可經由全球專利檢索系統進行檢索。相關網址如下:

1.認識專利 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cp-784-873246-9d957-101.html

2.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網頁版 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lp-1073-101.html

3.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https://gpss1.tipo.gov.tw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3-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 瀏覽人次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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