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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709

令函日期: 113-07-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709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示之跑車積木,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為按汽車之形狀、結構、比例所製作的模型,因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所詢欲在網路平台上販售積木組裝之汽車仿真模型,不涉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惟需注意現今業者為銷售商品,往往會將商品外型、細節設計等照片張貼於網路平台供人瀏覽,而商品之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若自網路上下載、上傳該等照片供公眾瀏覽,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有關商標部分說明如下:

(一)您來信檢附之附件檔所標示者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取得註冊之商標,可至本局網頁,利用本局遠端商標檢索系統,就附件檔商品所呈現標識之文字、圖形,選定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其類別,查詢在指定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申請或已取得註冊的商標。

(二)由於實際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之情形,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範圍,不是本局職權範圍可以認定,且是否涉及仿冒他人註冊商標,仍需要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進一步確認,如果確實未經商標權人同意,逕予仿冒標示他人商標,的確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三、至於專利部分說明如下:

(一)按物品之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如屬於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因此,來信所提「藍寶堅尼模型之組裝積木」是否有取得設計專利權,應先確認。如進口與設計專利權之設計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未經設計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者,可能有侵權爭議。

(二)建議您進口販售所述積木前,宜向商品供應商釐清該等商品是否含有專利權,並確認是否已得合法之授權。

(三)由於智慧財產權屬私權,「藍寶堅尼模型之組裝積木」是否侵害設計專利權,如 發生侵權爭議,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之,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3-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 瀏覽人次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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