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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717
令函日期: | 113-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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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717 |
令函要旨: | 所詢廣播電台主持人於演唱會現場採訪時背景有演唱歌曲,及主持人或來賓於廣播節目中演唱其他歌手之音樂,是否應填寫音樂記錄表,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如您取得授權的對象是集管團體,利用人依法負有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原則上應將節目中所有利用到的歌曲(無論秒數長短),如實填寫於音樂紀錄表(使用清單)內,以作為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之依據;惟若集管團體授權契約內有針對「使用清單提供方式」另為約定,則從其約定,建議可逕洽集管團體釐清使用清單記載之疑義。 |
- 發布日期 : 113-07-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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