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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726
令函日期: | 113-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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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726 |
令函要旨: | 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美術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所詢下載使用圖庫網站上的圖片,是否超出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問題一節,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建議先釐清授權範圍,並與圖庫網站進行溝通,如仍有爭議,除透過訴訟途徑,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外,亦可依本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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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8200 | 著作權法第82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 發布日期 : 113-07-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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