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30726b
令函日期: | 113-07-2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726b |
令函要旨: | 一、因歌曲之曲與詞均係分別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獨立保護之音樂著作,所詢改編歌詞之行為,如僅係利用原曲自行重新填詞,而未利用到他人的著作(如原歌詞),則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所改編的歌詞仍有利用他人既有著作,並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另為創作之程度,則屬本法所稱的「改作」行為,則改作他人著作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重新錄製歌曲部分,如錄製時有利用到原曲,則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曲)之利用行為,又前述原曲如係利用唱片公司所發行之專輯版本,尚涉及「重製」他人「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後續如上傳至機關之FB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以上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為之。由於網路無遠弗屆,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有限,縱使政府機關為宣導政策目的之利用,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三、如欲取得所利用音樂詞、曲之「重製」、「改作」授權,可先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詢問歌曲之授權資訊,或逕洽音樂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事宜,至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傳輸」的授權可洽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集管團體,至於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可洽該錄音著作之唱片公司,如需進一步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局網「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3-07-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 瀏覽人次 :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