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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729
令函日期: | 113-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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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729 |
令函要旨: | 一、 「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又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之存續期間屆滿將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0條規定)。 二、經電詢貴樂團表示,欲將「月下思君」、「異鄉之夜」及「孤雁悲月」等三首歌曲之「曲」出版為專輯,由於曲、詞係各自獨立之音樂著作,故貴樂團不須取得未利用「歌詞」部分之授權,又依來信所述,前述歌曲之「曲」的部分(皆為鄧雨賢所作)已成為公共財,故貴樂團可逕行利用,亦無須取得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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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13-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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