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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730

令函日期: 113-07-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730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燒肉粽」音樂及錄音著作權相關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一、「燒肉粽」之詞、曲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音樂著作」,將前述歌曲錄製為音檔(如來信所述郭金發演唱版本),則為「錄音著作」,依本法第30條及第34條規定,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則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若保護期間已屆滿,將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所詢於節目中演唱「燒肉粽」,或將他人演唱版本作為襯底音樂,在電視頻道或串流平台播出,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一)  音樂著作:由於詞、曲作者張邱東松君已於西元1959年逝世,音樂著作因已超過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而可自由利用,無需取得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可參本局電子郵件1100531b)。

(二)  錄音著作:須視您欲利用之錄音著作是否仍在本法保護期間,如仍在保護期間,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如唱片公司)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建議您可先確認所欲利用版本之相關資訊,並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是否已屆保護期間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3-07-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8-07
  • 瀏覽人次 :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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