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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604b
令函日期: | 113-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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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604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您僅單純以樂器的方式演奏他人曲譜並錄製成影片上傳至YouTube一事,不論開啟營利與否,都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曲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建議您可先利用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欲利用之音樂著作(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集管團體之資訊後,並依下列授權管道洽談授權: (一) 重製:可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洽商授權(電話:0905-527-616)。 (二) 公開傳輸: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話:02-2726-0289)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電話:02-2773-9555)洽談授權,相關授權管道亦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利用上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3-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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