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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802d
令函日期: | 113-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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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802d |
令函要旨: | 一、YouTube上之政府機關廣告影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先予敘明。 二、有關所詢貴公司欲利用政府機關的YouTube廣告,測試網站平台功能一節,若貴公司之測試方式係將該等廣告影片「嵌入」貴公司測試網站以公開分享,因嵌入係屬透過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觀看該影片,並未將該影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因此不屬著作的利用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若貴公司係將該等影片下載、上傳至貴公司之測試網站,則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惟近年為鼓勵民間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多數政府機關已於網站標示「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聲明就其網站上刊載之資料與素材,除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外,得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政府開放資料,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建議貴公司先洽各該政府機關網站了解所欲利用之廣告影片是否在上述開放資料範圍內。另須特別提醒的是,機關網站上部分影音、圖像文章等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第三人所有,因此使用時仍應注意各機關有無特別聲明(如禁止改作,或需另外洽取授權始能利用等限制),並洽各該機關(或第三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3-08-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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